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成功从轻处罚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川0112刑初83号
涉嫌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委托时间:2018年5月1日
管辖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严某在蚕业代理商黎某处购进含违法成分他达拉非的蚕宝,并通过淘宝网店的形式对外销售。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严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销售的金额有部分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涉案产品销售的量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等辩护意见,为此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其处一年半以内的刑法并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被告人严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零七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