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成功减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17)川1321刑初200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委托时间: 2016

 

管辖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以来,南充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伙同被告人伍某等人,在南部县新世纪广场租房开设******公司,为了在南部县吸收到更多的资金,2016215日在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超出经营范围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宣传并散发资料,以销售某****公司的全柜、雨棚后,返租赁给*****有限公司,该公司每月向客户支付租金;以购买股权等为名,与43名被害人签订了购买、出租协议,面向社会公众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05568元。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事实无异议。并提出伍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被告人伍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成功减刑(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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