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欠条,成功追回六年前89万欠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2419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钱亮律师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林某、姚某向原告孟某购买材料,2014915日被告向原告签下材料款893249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二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遂委托钱亮、周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由于原告证据仅有欠条一张,被告辩称欠条所载内容本身不真实,并提出本案欠条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因此拒绝支付欠款。

钱亮、周勇律师围绕欠款金额的组成作出了说明,并表示《欠条》未对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93249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被告林某、姚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孟某支付欠款8932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林某、姚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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