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获赔17万元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91民初888

 

委托时间:2017

 

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于199597日进被告处工作,20087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20084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工作地点为成都市;从事主管工作。201611月张某离开公司,公司停缴了社保,陆续结清了工资。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的律师,为原告张某进行维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72440元。

 

【审判结果】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7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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