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追回租金及违约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04民初12937

 

委托时间:2018

 

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余某与被告酒店于2013616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余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酒店,用于经营酒店。双方签订合同后,余某将房屋交付给被告酒店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被告酒店也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但自201610月起,被告酒店就再也没有向余某支付租金。余某多次催要拖欠的租金未果,故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的律师,为原告余某进行维权诉讼,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一、解除原告余某与被告酒店于20136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

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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