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退还剩余租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4民初3763

 

委托时间:201941

 

管辖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被告康某于20171028日签订《厂房出租协议》,约定被告将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厂房使用,租赁期限从2017101日至2022101日止,年租金1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厂房。后因电力原因,双方于20171128日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签订退房协议,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租金50700元。被告于2017125日对应退款项向原告出具承诺,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款。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的律师,为原告黄某进行维权诉讼,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出租协议、退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

 

【审判结果】一、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50700元,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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